专业的税务筹划和节税方案分享站

最新深圳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

创业过程中的投资入股、股权分配以及股权转让时,免不了要涉及税务问题。按照个税规定,个人股东获得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时,应依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前先看看持股方式的差异。

1、自然人直接持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当缴纳20%个人所得税。这种持股方式是现在很多股东的做法。

2、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

股东分红之前,需要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例如:A公司有20亿的税前利润,需要先缴纳5亿的企业所得税,剩下15亿企业代扣代交20%也就是3亿个人所得税,最后个人的到手款是12亿。
有的企业利用个人独资企业给主体公司虚开发票以转移利润再分配,这是不合法且风险极大的,往往会得不偿失。
要学会合理转变商业模式,通过在我们这儿成立合伙企业去持股,分红最高能享受地方留存60%比例的奖励,高管工资薪金甚至能享受地方留存80%的奖励。上例中的A公司年底分红20亿,可享受最高达7200万的财政奖励;若是待分红的公司已经先进来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还能享受地方留存50%比例的奖励,光是企业所得税部分A公司就能再获得1亿的财政扶持奖励。选择可靠有据的财政奖励政策无论是对当下分红还是对公司的未来长远发展都有着长足的益处。

相关优惠政策,详情请咨询刘主任 18108308538(WX同号) Q: 757831057

分享到:更多 ()

评论 抢沙发

  • 昵称 (必填)
  • 邮箱 (必填)
  • 网址

【税收优惠政策网】更专业 更方便

联系我们筹划方案